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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職業危害患者的社會保障
2022-11-17 15:56
1、醫療衛生機構發覺疑似職業病患者時,理應告之員工自己并及時聯系用人公司。
2、用人公司應當立即分配對疑似職業病患者開展確診;在疑似職業病患者確診或是密切接觸期內,不可消除或者終止與其說簽訂的勞動合同書。
3、疑似職業病患者在確診、密切接觸期內費用,由單位擔負。
4、職業危害患者依規享有國家規定職業危害工資待遇。
5、用人公司理應按照有關規定,分配職業危害患者去治療、恢復和定期維護。
6、用人公司對不適合再次從業原相關工作的職業危害患者,理應調職原職位,并妥善解決。
7、用人公司對長期從事觸碰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勞動人民,理應給予一定的崗位補貼。
8、職業危害患者的診治、康復費用,殘廢及其喪勞的職業危害患者的社會保障,依照國家相關工傷事故社保的有關規定執行。
9、職業危害患者除依規具有工傷事故社保外,根據相關民事法律關系,還有得到賠償權益的,有權向用人公司明確提出賠付規定。
10、員工被檢查身患職業危害,但用人公司并沒有依規參與工傷事故社保的,其醫療和基本生活保障由最后用人公司擔負;最后用人公司有證據表明該職業危害是此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所造成的,由之前的用人公司擔負。
11、職業危害患者變化所在單位,其依規具有待遇不會改變。
12、用人公司產生公司分立、合拼、散伙、倒閉等情況的,需對從業觸碰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開展健康體檢,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解決職業危害患者。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實行日期:200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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