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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職業病危害要素的檢查
2022-11-17 15:48
1、用人公司理應按照國務院衛生部門的相關規定,定期檢查辦公場所開展職業病危害要素檢驗、點評。檢驗、評估結果存進用人公司職業安全衛生檔案資料,按時向所在城市衛生部門匯報同時向員工發布。
2、職業病危害要素檢驗、點評由依規設立獲得市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衛生部門認證證書的職業安全衛生技術咨詢部門進行。職業安全衛生技術性專業機構所做檢驗、點評理應客觀性、真正。
3、發覺辦公場所職業病危害要素不符合我國崗位質量標準和衛生標準時,用人公司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治理方案,依然無法達到國家職業技能質量標準和衛生標準的,需要終止存有職業病危害要素作業;職業病危害要素經整治后,符合我國崗位質量標準和衛生標準的,才能再次工作。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實行日期:200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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