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病假工資是怎樣所規定的
2022-09-20 15:42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運行診療時,其停止運行持續醫療期在6個月以下的,按連續工齡長短發送給病傷假薪水,其標準是:連續工齡不滿意2年者,發送給本人工資的60%;滿2年不滿意4年者,發送給本人工資的70%;滿4年未滿6年者發送給本人工資的80%;滿6年不滿意8年者,發送給本人工資的90%;滿8年及以上者,發送給本人工資的100%。停止運行醫療期超出6個月的,按連續工齡長度發送給疾病救濟費,其標準是:連續工齡不滿意1年者,發送給本人工資的40%;滿1年不滿意3年者,發送給本人工資的50%;滿3年及以上者,發送給本人工資的60%。此外,如果按照上述規定付給員工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則應按照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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