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規定的百分之八十
2022-09-20 15:41
姚某于2006年到蒼山縣某企業工作中,并與企業簽署了歷時5年勞動合同書。姚某于2009年5月因病請假至2009年7月,病事假期內,企業每個月只付款其180塊的生活費用。姚某不服氣,去當地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提到投訴,要求公司以最低工資規定補領其病假工資。 仲裁委經審理覺得:《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26條的規定:“職工生病或是非因工負傷,在政府規定的醫療期里的,公司理應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付款病假工資或是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是疾病救濟費不能低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的80%?!币δ吃谄髽I工作已經3年。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的規定:“公司員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負傷,要停止運行診療時,依據自己具體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參加工作時間,給與3個月左右24個月醫療期。具體參加工作時間10年以內的,在本單位參加工作時間5年以內的為3三個月?!币δ晨梢韵硎?個月醫療期。本案,該企業自設的病假期內生活費標準顯著稍低。經協商,企業允許按最低工資規定的80%即每個月400元(500元×80%)標準的補領姚某的病假工資660元。王時艷 吳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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