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應具有病假工資和醫療補助費
2022-09-19 16:12
[實例]紀某1996年11月參軍入伍,1999年12月退役,后在其機械制造公司從業安裝工作中,自2003年8月起,常常腰腿疼痛,不能堅持正常運轉,同一年10月8日經醫院門診CT檢查,被確診為腰間盤突出突顯,醫生囑咐紀某不適合干重體力活。紀某將病況告之企業,規定調整工作崗位,但公司未作理會,直至2004年3月紀某病情惡化,再度休假看病,才同意把它調做清理工作中,并把薪級工資由700元調整到600元。2004年6月30日紀某勞動合同期滿,企業以他常常休假和生產車間考評列未尾為理由做出勞動合同解除的決策。紀某不服氣,于2004年8月13日向勞動仲裁委投訴,規定:1、依規享有未享受過的醫療期和一次性支付3個月病假工資1800元;2、勞動合同解除付款醫療補助費4200元。企業覺得紀某按本企業工齡,已休滿3月醫療期,能夠解除合同;且紀某患腰間盤突出并不是在該企業所造成的,因而不用付款醫療補助費。此案經訴訟核對協商,企業允許付款紀某未享有過的3月病假工資900元,付款醫療補助費4200元。[分析]本案的重要有三點:最先,紀某的本企業工齡是以參軍入伍起測算,或是在進公司起測算。勞保局政策研究室《有關復轉軍人兵齡和有關人員工齡是不是做為測算員工經濟補償金年限答復意見》(勞社廳函[2002]20號)要求:部隊退役、轉業、轉業士官的兵齡,測算為工作單位的連續工齡。原勞社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要求,經濟補償按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發。企業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計發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時,退役、轉業士官兵齡理應測算為本公司參加工作時間。因而,紀某的本企業工齡需從參軍入伍起測算。次之,占有的醫療期是3月或是6月。勞部發[1994]479號文件規定,公司員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負傷,必須停止運行治療過程中,依據自己具體參加工作年限和本企業參加工作時間,給與3~24個月醫療期,具體參加工作時間10年以內的,在本單位參加工作時間5年以內的3月,5年以上為6月。根據這一規定,紀某連著兵齡累積計算本企業工齡為7年零6六個月,依規享有有6個月醫療期,而非3個月醫療期,因此勞動合同書不可以停止,應全自動續延到醫療期滿。第三,有關病假工資和醫療補助費。原勞社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要求,職工生病或是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聯合會確定不可以從業原工作中,也無法從業用人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公司應按照其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送給等同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另外還應發放不少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原勞社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要求,職工生病或是非因工負傷,合同到期勞動合同解除的,用人公司理應付款不少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大病或不治之癥的,還應適量提升醫療補助費。本案,該企業覺得紀某生病并不是在本單位所造成的,又出示出不來直接證據,之后又猜疑生病真實有效。經仲裁委允許,該企業帶紀某去當地中心醫院再度做CT檢查,被確診為腰椎間盤突出癥后,允許付款醫療補助費。總的來說,紀某規定該企業付款病假工資和醫療補助費同時符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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