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病事假期內 公司就發生活費用歸屬于違紀行為
2022-09-19 16:13
員工病事假期內發不發薪水,怎么發工資均由公司來定,請病假卻被停發工資或是就發生活費用, 很多人都認為是正常,事實上并不是這樣,公司這種做法就是違反規定的。 鄧某于2003年1月進到蒙陰縣某公司工作中,彼此最后一次簽署的勞動合同書于2009年12月31日期滿。2009年1月23日,鄧某因患腰間盤突出住院。住院1個月之后,醫生的建議他在家休息4個月之后才可以照常上班,病事假期內該公司只發放到鄧某每個月150塊的生活費用。鄧某痊愈后于2009年7月數次找主要負責人商談工資問題,并了解只派發生活費用是不是違反規定,所得到的回應是派發生活費用便是對員工的關懷了,有些企業一分錢沒發,而且連養老保險金也不給交納。鄧某無可奈何,便去當地工作異議訴訟單位申請勞動仲裁,規定該企業支付病假工資。 仲裁委經審理覺得,《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的規定,公司員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負傷,要停止運行診療時,依據自己具體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參加工作時間,給與3個月左右24個月醫療期。具體參加工作時間10年以內的,在本單位參加工作時間5年以上,醫療期為6月?!蛾P于貫徹執行〈勞動法〉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的規定:“員工生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過程中,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付款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能夠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付款,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規定的80%。《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26條的規定,職工生病或是非因工負傷,在政府規定的醫療期里的,公司理應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付款病假工資或是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是疾病救濟費不能低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的80%.本案鄧某具體參加工作年限為6年,在本單位參加工作時間又為6年,因而鄧某應享有6個月醫療期,在醫療期限內該公司每個月只派發150塊的生活費用是違法的。在仲裁委的主持協商下,彼此達成調解協議書,該公司補領給鄧某病假工資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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