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事假6個月以上期內是不是算入本公司參加工作時間
2022-09-19 16:14
問:我單位要與一位長期性病休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因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條第七項要求: “疾病和非因工負傷停止運行診療期內,在六個月之內者,得持續作本企業工齡測算;超出六個月痊愈后,仍回原公司工作人員,除超出六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外,其前后左右本企業工齡,應分類匯總。” 請問一下:我單位在與其說終止合同時,并對超出病休6個月的時間也,是不是劃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工齡? 答:原國家政務院在1951年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許多條文在和現行標準相關法律法規不矛盾的情況之下,依然具有法律效應。可是, 《條例》的修正草案,因為沒有宣布被施行過,只不過是在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的情形下做為管理方法或案件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修正草案中對病事假超出6個月不計算為本公司工作年限的相關規定,在執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在許多企業被貫徹落實。可是,近年來隨著勞動合同制的落實,工作年限與本公司工作年限早已給予區別,而參加工作時間又和勞動合同期限掛勾。1994原勞動人事部施行并執行了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有3個月到24個月的區段,獨特情況下還可延長,而1995年開展的 《勞動法》又增強了對醫療期職工的維護,要求員工在醫療期內的,用人公司不能隨便解除勞動關系。上述兩個相關法律法規對原先的 《條例》修正草案內容展開了改動,即員工非因工生病病事假超出6個月的,只需還與單位存有勞務關系,就應該測算為本公司工作年限,也一般包括在社會補償金計算年限內。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