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參與行政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員工長病假期內如何認定繳費年限的復函
2022-09-19 16:14
江蘇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蘇勞社險函[2002]11號 蘇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參保職工長病假期間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如何認定的請示》(蘇勞社險[2002]17號)函復,經研究,回應如下所示: 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在參與本地行政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以前,依據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能夠測算連續工齡的時間也,可視同繳費年限;但員工長期病假六個月之上的時間也,按照規定不可測算持續施工期齡,也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二、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在參與本地行政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以后,在長病假期內凡終斷交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也,不可測算繳費年限;長病假期內單位及員工仍按照規定交養老保險費的,能夠測算繳費年限,并可以和參與本地行政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以前的連續工齡分類匯總。涉及到連續工齡計算,仍按人力資源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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