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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有權利與泡病事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
2022-09-15 14:41
引言:法律法規相關管理制度規范,傷勢假期員工不能從業有收益活動。行政機關、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與企業不可聘請傷勢假期員工。對運用傷勢假從業有收益主題活動職工,要終止其傷勢商業保險工資待遇,不予以報銷醫藥費,并期限回到企業開工。經談話提醒不變的,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解雇違法亂紀員工的要求解決。假如員工泡病事假,單位為有權利與其說解除勞動關系的。
法律咨詢服務:
一個月前,我司員工王某根據熟人關系,從醫院獲得了一張:“身患比較嚴重乙肝,提議歇息醫治三個月”的相關證明,然后向公司請病假。公司因圍觀群眾,準假三個月。近日,企業發覺王某悄悄的與別人合作經營做生意后,遂明確規定王某要不去醫院復查,要不開工。但是被王某回絕。由于企業的管理制度以及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書中均明文規定,員工連續曠工五天之上或嚴重違反公司紀律的,企業有權利解除勞動關系,故請問一下:企業能不能將泡病事假的王某照此要求解決?
律師解答:
企業有權利消除與孫某的勞動合同書。最先,王某沒有權利回絕企業的復診規定。盡管《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要求:“公司員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負傷,要停止運行診療時,依據自己具體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參加工作時間,給與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但是就員工是否真的“生病或非因工負傷”,公司有權利核查。由于《關于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告)第二條要求:“職工因傷勢必須假期的,應憑公司定點醫療機構或特定醫院門診出具的醫院診斷證明,然后由公司審核批準。傷勢員工必須轉到長休的,根據客戶定點醫療機構或特定醫院門診出具的醫院診斷證明,由企業勞動鑒定聯合會(工作組)做出評定,經企業行政準許。”在已經發覺王某并沒有真真正正休病假的情形下,公司規定王某去醫院復查,以查明內情,可謂是對于自身合法權益的履行,王某務必聽從。次之,企業有權利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一方面,通告第二條還提到,用人公司“建立按時走訪規章制度,及時掌握長休員工的傷、病、殘狀況轉變,及時聯系已恢復勞動能力的員工準時開工…… 對逾期不開工或者不服從工作安排的,可不發傷勢商業保險工資待遇,并按照曠工處理。”即然企業已通知泡病事假的王某開工,而王某回絕,企業當然有權利“按曠工處理”,并依照管理制度及勞動合同書把它辭退;另一方面,通告第四條要求:“傷勢假期員工不能從業有收益活動。行政機關、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與企業不可聘請傷勢假期員工。對運用傷勢假從業有收益主題活動職工,要終止其傷勢商業保險工資待遇,不予以報銷醫藥費,并期限回到企業開工。經談話提醒不變的,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解雇違法亂紀員工的要求解決。”王某借“病事假”的名號與別人合作經營做生意,又不予開工,顯著與此符合,即企業一樣有權利為此把它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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