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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請一個月的病假
2022-09-15 14:39
根據醫療期期滿與否,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也有所不同:
1、如果勞動者患病仍然處在醫療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以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濟性裁員等理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這充分體現了法律對患病員工的特殊保護。當然,此處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也并非絕對,如果勞動者出現“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被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即使其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仍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是勞動者患病而醫療期已滿,則只有在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同時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時,用人單位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此時對用人單位解除病休員工的勞動合同實際上規定了兩項條件:第一,勞動者醫療期已滿。如果勞動者仍然在醫療期內,即便其不能從事工作,用人單位也不得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第二,要求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同時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如在醫療期滿后可以從事原工作的,用人單位應安排員工恢復工作;如果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不能直接解除,而需先另行安排工作,此時勞動者仍然不能從事工作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合同。
在具體操作上,上海市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標準作出了更明確的規定。如果勞動者在醫療期滿后仍不能上班工作,顯然無法從事原工作,既然不能上班工作那么當然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故將勞動者不能上班直接視為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可以據此而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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