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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事故傷殘賠償標準
2022-09-13 16: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
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結合本市實際狀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應用領域)
本辦法適用于當地行政區域內的公司、機關事業單位、國家行政機關、社團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傭關系的個體戶(下列通稱用人公司)以及從業者。
第三條(征收管理方法)
工傷保險費的征收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上海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公示公告與救護)
用人公司應該將參與工傷險的相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公告。
從業者因工受傷時,用人公司理應采取有效措施使工傷事故工作人員獲得立即救護。
第五條(主管部門)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稱市勞保局)是當地工傷險的行政管理部門,承擔當地工傷險的統一管理。
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列通稱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工傷險具體的管理方面。
市和區、縣工傷險社保經辦機構(下稱社保經辦機構)實際籌辦工傷險事務管理。
第六條(監管)
市勞保局等相關部門制訂工傷險的相關政策、規范,理應征詢工會組織、用人公司所代表的建議。
工會組織依規維護保養工傷事故人員的合法權利,對用人單位工傷險工作中推行監管。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股票基金由來)
工傷保險基金由單位交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利息和依規列入工傷保險基金的許多資產組成。
工傷保險基金在不夠付款重大安全事故工傷保險賠償時,由市財政局墊款。
第八條(交費標準)
用人公司理應準時交納工傷保險費。從業者本人不交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費依據以支定收、收入支出原則,明確利率。
第九條(繳存基數)
用人公司交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量,依照本公司交納城區養老保險金或是小城鎮建設社會保險金的數量明確。
第十條(利率)
用人公司交納工傷保險費推行基本利率,基本利率統一為社保繳費基數的0.5%。
對產生安全事故的用人公司在基礎利率的前提下,按規定推行波動利率。
波動利率依據用人公司工傷保險費應用、安全事故發病率等狀況明確。波動利率分成五檔,每檔力度為社保繳費基數的0.5%,往上波動后最大利率(基本利率加波動利率)不得超過繳存基數的3%,往下逐檔波動后最少利率不少于基本利率。波動利率每一年核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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