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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加班,不可以翻面薪水
2022-09-05 15:49
閱讀者三月三發過來電子郵件資詢:我就是凱里某客運公司的駕駛人員,我覺得向律師咨詢三個問題,1.勞動法規定的加班費的數量是以什么方式進行計算,比如現在我標準工資650元 提成工資 趟數薪水 治療費20元 安全獎60元,總計1600塊左右,現在我們要以650元為基準進行計算,企業的測算正確嗎?2.我們與公交集團簽訂合同時,合同條款大家一個星期有一天休息日,但現在企業告知他們的休息日公司已經花錢購買了,星期六星期天加班加點200%付款大家薪水即55元/天,但我們休假就扣大家90元/天,大家提出意見公司經理便說也可以選擇大家,我們能選擇我。目前很多駕駛人員承受不住都會選擇離職離開,不清楚這樣的狀況大家該怎樣做,到哪里去認為大家合同約定。3.合同規定企業交納國家規定的社保,可是企業多給大家交納養老服務、下崗二項商業保險,這樣的事情我們能舉報嗎?
圣倫達法律事務所吳鎮琦侓師(見習)解釋:
1.勞動合同法里的薪水是一個大概念,依據勞社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工資是指用人公司依規或依勞動合同書,以貨幣方式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務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時工資、獎勵金、津貼和補貼。
根據勞動法第44條,加班費的數量該是此傳統意義上的薪水。以此,企業的測算是錯誤的。
2.根據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周末加班應付款加班工資,但是不加班加點時,卻不翻面薪水。如果企業以此而終止合同,歸屬于違法解除,依據勞動合同法第91條等相關規定,需承擔付款經濟賠償金費等費用。并且,企業對日的工資測算也是不正確的。可去勞動監察檢舉、到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申請勞動仲裁。
3.用人公司為員工申請辦理的社會保險包含五險,即社會養老保險、醫保、失業險、工傷險、生育險。后二個商業保險徹底由單位擔負,本人不需繳納。用人公司不完整繳納五險是屬于違紀行為,根據勞動法第72條、勞動合同法第38條,大家可以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侓師特別提示:之上建議是律師在未了解所有案件的情形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所作出的簡單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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