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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工傷賠償申請時效性算起時間如何所規定的
2022-08-29 17:03
勞動工傷賠償申請時效性算起時間如何所規定的
1、通常情況下,安全事故爆發后,損害結論也隨后產生,損害結論產生之日其實就是安全事故之日,故針對“事故傷害產生之日”的認知不容易產生歧義。但安全事故爆發后,損害結論并沒有立刻產生,反而是埋伏一段時間后才具體產生,即損害結論產生之日與安全事故之日不一致的情況下,“事故傷害產生之日”理應解讀為損害結論產生之日,以便之做為工傷認定申請時效性得起算時間。
2、文義解釋是正確認識法律規定的最佳選擇方式。《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事故傷害產生之日”,從字面上含意來看,“安全事故”是對“損害”的體現和限定,即這兒的“損害”都是基于安全事故而造成的,損害效果與安全事故之間有邏輯關系。由此了解,“事故傷害產生之日”是指損害結論產生之日,而非安全事故之日。
3、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血親、工會組織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前提條件,是安全事故損害結論早已具體產生。安全事故爆發后,假如損害不良影響并未產生,以上工傷認定申請行為主體無法預知會不會造成危害不良影響、也會產生怎么樣的損害不良影響,也無法預知損害不良影響會引起怎么樣的損害,當然也就難以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而,正確認識《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事故傷害產生之日”,理應評定“事故傷害產生之日”即是安全事故損害結論具體產生之日,而非安全事故產生之日。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
第十七條員工產生事故傷害或是依照職業病防治法要求被確診、鑒定為職業危害,所屬單位應當在事故傷害產生之日或是被確診、鑒定為職業危害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突發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允許,申請辦理期限可以稍微增加。
用人公司未按前款規定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產生之日或是被確診、鑒定為職業危害之日起1今年年底,能直接向用人公司所在城市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依照此條第一款規定須經省部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開展工傷鑒定的事宜,依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用人公司未能此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遞交工傷認定申請,在這段時間產生合乎本條例所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該用人公司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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