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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在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
2022-08-26 15:30
一、仍在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薪水不能低于合同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與此同時不能低于用人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資規定。試用期工資小于最低工資規定的,用人公司理應付款其差價一部分;逾期不收取的,勒令用人公司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左右百分之一百以內的規范向職工加付補償金。
2、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之上不滿一年的,實習期不能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意三年的,實習期不能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書,實習期不能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公司與同一員工只有承諾一次實習期。以完成一定工作目標為的期限勞動合同書或是勞動合同期限不滿意三個月的,不可承諾實習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于本公司同樣職位最少檔薪水或是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百分之八十,并不能低于用人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實習期中,除員工有此方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要求的情形外,用人公司不可解除勞動關系。公司單位在實習期解除勞動關系的,應向員工說明原因。
二、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的百分之幾十
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要求,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于本公司同樣職位最少檔薪水或是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百分之八十,并不能低于用人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資規定,并且同一用人公司與同一員工只有承諾一次實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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