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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員工培訓期內是否存在薪水
2022-08-18 16:25
一、員工在員工培訓期內是否存在薪水
1、員工在員工培訓期內一般有薪水。用人單位自逐漸用人之日起,即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必須依法向員工支付工資。工資的金額可按照彼此的約定和員工每月的考勤時長來算。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薪水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員工自己。不能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的工資。
第七十七條 用人公司與勞動者產生勞務糾紛,被告方可以依法申請調解、訴訟、提出訴訟,還可以協商解決。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薪水必須要在用人公司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付款。遇有節假日日或歇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工作日付款。薪水最少每月付款一次,推行周、日、個小時工資制度的可按照周、日、鐘頭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進行一次性臨時性工作或某種具體工作的員工,用人公司應按照相關協議或合同條款則在進行工作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務關系彼此依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書時,用人公司需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書時一次結清員工薪水。
二、勞動合同書培訓費用必須賠償嗎
1、如果企業確實對員工注資學習培訓,并能提供對應的支付憑證,才能夠規定員工賠付培訓費,這也是必要條件。
2、一般而言,僅有員工單方明確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才能夠規定員工賠付培訓費用,一般不可要求其賠付已出資的培訓費用。除非是職工因違法亂紀等重大過失所以被公司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則有權要求其賠付相關培訓費。
3、員工在符合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可要求其賠付培訓費用;除非是員工違規或承諾解除勞動關系,對其用人公司經濟損失的,用人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付培訓費用。在試用期內員工明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公司不可規定員工付款培訓費;在合同期限內員工明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公司可以要求員工付款培訓費。
4、有關實際如何賠償問題,可按照學習培訓勞動合同書實行;未簽署培訓協議的按勞動合同書實行。但培訓協議與勞動合同書上對員工違約賠償的約定,不可違背相關法律法規的約定,不然失效。因培訓費用賠付難題而發生爭議的,應由相關勞動爭議處理組織進行修復。
5、員工賠付培訓費用具體的付款辦法是:如承諾工作年限的,則按工作年限等分離出來出資額,以員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下降付款;沒有約定工作年限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離出來出資額,以員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下降付款;雙方對下降計算方法已經有約定的,以其承諾。
假如說,員工在剛簽訂了勞動合同書而且公司也支付了培訓費用后就要想離職的話,一般公司規定退還培訓費用的做法是遭受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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