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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
2022-08-01 16:44
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的,先要按相同日程安排其調休,無法布置調休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付款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元旦節、新春佳節、五一勞動節、十一國慶)分配員工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付款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商議是企業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要求以外),公司是因為生產運營必須,務必延長工作時間時,應與公會和員工商議。協商后,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增加工作中時長內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政策法規逼迫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職工有權利回絕。若就此產生勞務糾紛,能夠報請勞動爭議處理組織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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