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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及對策
2022-07-28 15:48
我國嚴格限制增加員工上班時間。1959年6月勞社部在有關企業工人,員工加班加點工資工資待遇難題的意見中注重,企業領導需要注意提升生產的目的性,全力采取有效措施改進勞動組織,進行技術創新,不必隨意日夜奮戰;以利于確保職工的身體健康和提升勞動效率。1978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準許了我國工作質監總局的通知和補充通知,明確提出公司應該有方案、正常進行生產制造,提升勞動效率,對員工日夜奮戰務必嚴格限定,以保證員工身體健康。1982年4月《國務院關于嚴格制止濫發加班加點工資的通知》中,要求各單位對員工加強思想教育,要文化教育員工提高主人公使命感,提升工時使用率和工作效能,在正常的工作時間認真完成和提前完成生產和工作目標,持續提高生產率。通告強調,日夜奮戰太多的一個重要主要原因是,有些企業把它作為提升職工工資的手段,有的甚至違反財經紀律,吃拿卡要,徇私舞弊,虛報冒領加班加點工資。這類隨意機構員工日夜奮戰,亂發加班加點工資的做法,不但降低國家財政收入、減少企業經濟效益,不益于社會經濟的調整,并且危害員工身心健康,浸蝕了職工的觀念。因此規定,各企業單位在通常情況下不可日夜奮戰。
限定延長工作時間的具體措施是什么?我國法律法規對限制延長工作時間的具體辦法作出了要求。
(1)限定增加工作的時間。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要求,經與公會和員工商議能夠延長工作時間的,一般每日不能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能超過3鐘頭,但每個月不能超過36鐘頭。
(2)限定審批手續,企業在特殊情況下機構日夜奮戰,理應事先明確提出原因,測算任務量和日夜奮戰的職工人數,在征求平級工會組織同意后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3)限定審批權限,日夜奮戰延長工作時間的審批權限,由各省、市、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個部門研究確定。
(4)限定加班加點工資。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嚴苛勸阻公司亂發加班加點工資。一是在法律規定節日、公休假日中加班,正常情況下規定分配補假,沒發加班費;對法律規定節日加班加點,的確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但對加班費的發放也明確了嚴格限制條件。二是要求可以從派發加班費總金額上嚴控,企業主管部門依據每個公司的不同生產情況應分別核準公司全年度發放的加班費總金額,并報本地勞動局審核。公司發放的加班費總金額超出核準額度一部分,應該從核定的可以用于當初發放的獎勵金總金額中予以扣減。
(5)限定對加班費的發放,提升管理監督。
各個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局要好好核準與審核公司提出的加班加點計劃和加班費總金額。在核準公司全年度加班費總金額時,理應密送本地金融機構,便于監督執行。凡沒經核準加班費額度的,金融機構不可付款加班費。還要求各個企業主管部門、勞動局對加班費派發務必加強監督檢查,針對違背現行標準規定和財政紀律,采用不正當手段亂發加班費的單位和濫批加班工資的部門,要嚴肅查處,果斷改正,對比較嚴重違法違紀的有關領導干部,給與政紀處分。
(6)從準予日夜奮戰工作人員上限定,嚴禁分配童工,孕期女職工和喂奶沒滿12個月嬰兒的女工在正常運轉日之外日夜奮戰。
(7)要求追究法律責任。我國勞動法要求,用人公司隨便或是逼迫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改,并可以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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