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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團體協議書能夠替代集體合同嗎
2022-07-26 16:13
一、薪水團體協議書能夠替代集體合同嗎
薪水團體協議書是屬于重點集體合同,但不能代替集體合同,簽署薪水團體協議書,還要簽署集體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一條【團體合同的訂立和具體內容】企業員工一方與用人公司根據公平商議,能夠就勞務報酬、上班時間、歇息假期、工作健康安全、商業保險福利等事宜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議案理應遞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探討根據。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員工一方與用人公司簽訂;并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公司,由上級領導公會具體指導員工舉薦的象征與用人公司簽訂。
第五十二條【重點集體合同】企業員工一方與用人公司能夠簽訂工作健康安全、女職工權益維護、薪水調整管理機制等重點集體合同。
二、集體合同的核查程序是什么
1、制訂集體合同議案:集體合同應由工會代表員工與公司簽署,并沒有建立工會的公司,由員工舉薦的象征與公司簽署。一般情況下,每個企業應當創立團體合同起草聯合會或是擬定工作組,組織擬定集體合同。
2、決議:將集體合同議案文字遞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決議。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時。由企業管理者和黨委委員各自就協議書議案的造成全過程、根據及涉及到的主要內容作表明,隨后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對合同議案文字開展探討,做出決議確定。
3、簽名:集體合同議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由彼此談判代表簽名或蓋公章。
4、備案登記:團體臺同簽署后,應先集體合同的文字以及各一部分配件一式三份報請縣級以上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勞動行政部門有核查集體合同具體內容是不是正規的義務,一旦發現集體合同里的新項目與條文有違反規定、歪曲事實等狀況,可不予以備案或延緩備案,送回公司對集體合同開展調整。
(5)發布:團體臺同一經起效。公司應立即向全體職工發布。
根據以上剖析了解,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要求,企業員工一方與用人公司能夠簽訂工作健康安全、女職工權益維護、薪水調整管理機制等重點集體合同。重點集體合同是集體合同一部分,因此不能代替集體合同。必要時法律法規層面的協助,閱讀者能夠到開展資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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