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公司不發工資的法律責任
2022-06-30 16:43
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3條規定,企業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企業違反工資支付義務,包括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或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企業按應付金額的50%-100%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企業違反了工資支付義務,除了要支付或補足勞動報酬之外,還有可能承擔對勞動者民事賠償責任,可見企業的違規成本是比較高的。
其實公司不給工資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勞動者們不知道此時應該怎么辦,這樣就只能讓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當然,即使要采取措施應對,也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而不能有違法行為,不然工資沒有討要回來,自己可能還會有牢獄之災。
二、公司不發工資的法律后果勞動者可以解除合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可以看出,無故拖欠職工工資,資方要支付拖欠工資、補償金(25%拖欠工資額),必要時還要支付賠償金(但要以造成實際損害為前提)。
用人單位當然不能荒唐的通過其他的物品來代替員工當月的工資,所以工資以貨幣的形式發放這是必然的,不過,盡管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是每個月都要按時的發放工資,但實際上絕大多數的民營企業可能最低壓的也有員工半個月的工資,由于員工本人對此沒有提出什么異議,相關的監察部門自然也不會主動介入干預。
三、公司不發工資找哪個部門公司不發工資找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單位不按期或者不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解決,勞動保障行政部會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公司不發工資的法律責任的相關知識,根據相關的知識了解,如果公司不發工資的時候,最好事先協商解決,協商不了是可以勞動仲裁的,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