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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上班時間如何計算?
2022-06-13 16:35
(一)因用人單位合拼、企業兼并等緣故,同一企業持續工作中計算時間
北京市勞動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細則〉的通知》(京勞協發[1995]118號)
用人單位被企業兼并、合拼、公司分立后,員工在原企業工作的時長,看作在同一企業上班時間,與現公司的上班時間合并計算。
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京勞關發[1996]147號)
因用人單位合拼、企業兼并、企業更改特性、法定代表人更改名字或員工成建制激發、機構激發等因素而更改所在單位的,其更改前在原公司的運行時間應測算為在本部門的上班時間。
(二)因機構激發同一企業持續工作中計算時間
北京市勞動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勞動合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勞關發[1996]153號)
因作業必須,經機構決策調節工作中而遷移所在單位的員工,應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與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合同,原用人單位不付款經濟補償。員工在新的用人單位生病或非因工受傷明確醫療期,續簽勞動合同書時明確勞動合同期限及其解除勞動關系明確經濟補償時,員工在原用人單位上班時間應測算為現公司的上班時間。
(三)用人單位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前后左右同一公司工作中計算時間
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轉發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京勞法發[1995]463號)
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持續工作中,簽訂合同前的上班時間和簽訂合同后的運行時間應合并計算。
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京勞關發[1996]147號)
勞動合同制度推行之前,原固定不動工在本部門的工作年限,理應作為計發經濟補償的期限。
(四)合資企業、協作公司原我國員工同一公司工作中計算時間
社會保障部政策研究室《關于貫徹〈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163號)
由合資企業、協作的我國企業分配到合資企業、協作公司運行的我國員工,其連續工齡按在原企業上班時間與在合資企業、協作公司上班時間合并計算。
社會保障部政策研究室《對〈關于貫徹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復函〉中有關連續工齡如何解釋的復函》(勞辦發[1996]42號)
我部《關于貫徹〈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163號,下稱《復函》)第二條第六項主要是對于合資企業、協作公司的特殊情況作出的要求。規定把合資企業、協作公司與合資企業、協作的我國企業視作同一用人單位。員工續期勞動合同書時,其在合資企業、協作的我國企業持續作業的時長應該與在合資企業、協作公司持續作業的時長合并計算。因而,《復函》中常講的“連續工齡”與《勞動法》第二十條“在同一用人單位持續工作中”的含意同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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