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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自定加班費的標準
2021-05-19 15:54
雖然公司還是會對加了班的員工支付加班費,但此時計算加班費的標準已經跟國家規定的不一樣的,這是由公司自己自定的加班費標準。那從法律角度分析的話,究竟公司能否自定加班費的標準呢?本文馬上為你解答這個問題。
一、公司能否自定加班費的標準
用人單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但必須比法律的規定更高。工資,包括加班工資的法律規定,屬于勞動規范的基準法規定。簡單的說,基準法就是“底線”,高不限、低不許。150%、200%、300%,這三個延長工時的工資支付標準,是國家制訂的最低支付標準,任何用人單位都可以制訂符合自身特點的工資支付標準,但只能比法定標準更高不能低。另外,有些單位“一刀切”,不論什么崗位的員工,也不論月工資多少,凡是在“黃金周”期間上班的一律按統一的標準支付,這是不完全正確的。對于工資低的員工,如果單位的支付標準,高于他的基本工資計算所得加班工資,那么是許可的。但對于基本工資比較高的員工來說,實得的加班工資就可能低于法定標準了。所以,加班工資的支付還是要因人而異的。
二、工作帶回家屬于加班嗎
現代辦公室里的許多工作都可以帶到家里繼續做,那么“黃金周”在家工作的人拿的到工資嗎?這要分兩種情況看:
1、自愿工作的不屬于加班。如果員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單位的要求、決定,也沒有在用人單位認可的加班記錄,而只是自愿在家工作的話,不屬于加班,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加班費。但是,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工作予以追認的話,就是單位安排的加班,應該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
2、有證據證明工作為單位安排就屬于加班。比如,小王的主管總是在放長假前,要他在長假結束后交一份企劃書。這實際上,間接要求小王不得不在長假期間,留出時間完成工作。變相的延長了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屬于加班。當然,勞動者必須有證據證明,確屬因用人單位安排了過多的工作任務,而使員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班。用人單位仍須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就加班費的標準來看,這是有國家統一作出規定的,但即使這樣,不同勞動者計算出來的加班費數額也是不太一樣的。因為在計算的時候,不同時間段加班的加班費標準不同,另外勞動者的工資基數和具體加班的時間長短不一樣,也是會影響到最終的數額。但不管怎樣單位都是不能自定加班費標準。
綜上,我們可以知道其實法律上是不允許公司自定加班費的標準,必須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來計算加班費,這也是對勞動者合法利益保護的一種表現。畢竟現在公司安排加班之后,不給加班費、少給加班費的情況比較多,由此產生的糾紛也是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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