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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特施工時間制系列產品(實例二)
2022-06-09 17:15
阿然并沒有加班工資。
阿然2003年6月進到某貨運物流公司做庫房裝卸搬運工,與集團公司簽署了一年期的勞動合同書。由于公司業務忙碌,阿然工作中基本上并沒有穩固的工作時間,有時候,值班經理一個電話,就算是半夜三更他也務必快速趕來庫房開始工作。對于每個月的薪水,企業是以阿然的裝卸量來計發的。
2003年春節前,阿龍決策離職不干了,在申請辦理退工辦理手續后,阿然規定企業按勞動合同法的要求付款他工作期內超出規定時間段的加班費。企業表明,阿然的工作中不可以以明文規定的八小時測算,因而企業并沒有按固定不動運行時間計發薪水,反而是按其裝卸量來計發的。薪水已經按月清算清了,壓根不會有加班費問題。
阿然向勞動爭議仲裁協會申請勞動仲裁,他提供了自身保留的裝卸搬運紀錄,上邊確實有超出八小時后的請求超時工作中的時間記錄。阿然覺得,自身八小時以外的工作中有章可循,但企業從沒付款過加班費。企業說對他推行不定時工作制,但合同書里并沒要求。因此,企業不但會為他補交社保費,與此同時還應當將加班費一并補領。
通過案件審理,仲裁委查清,貨運物流公司對裝卸搬運工職位的確須經區工作部門準許實施不定時工作制,因阿然不同意協商,遂裁定:
阿然規定付款加班費的要求不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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