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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加班工資違法的規定是什么
2022-06-08 15:59
沒有加班工資違法的規定是我國勞動法當中的36條所進行的加班工資的發放,是法律所規定的一項用人單位的義務,我國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此外,勞動法還針對女職工作了特殊保護性規定,即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關于延長工作時間應否支付勞動報酬問題,法律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加班,是指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外繼續工作。舉證責任則是指當事人對自已提出的主張要提供證據進行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后果。
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一般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誰提出請求,誰就要證明該請求的合理性,否則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而是規定了一部分舉證責任應當由用人單位來承擔。
《勞動法》
第36條規定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
第41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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