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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病員工是不是勞動合同解除關聯?
2022-05-23 17:13
假如員工得癌病企業是不可以為此為原因解雇員工或是是威逼簽定解除勞動關系書的。企業與員工簽署終止勞動合同合同書時需要要本著公平公正的形式開展,不可有欺騙或是威逼的狀況存有,不然即使簽訂了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申請辦理不起效,不然可以向本地勞動部門申請辦理幫助處理,依規消費者維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要求,有以下13種情況之一的,按照勞動法要求的標準、程序流程,員工可以與用人單位消除固定不動時限勞動合同書、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是以實現一定工作目標為時間的勞動合同書:
1、員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早30日以書面通告用人單位的;
3、員工在試崗內提早3日通告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依照勞作合同約定給予安全生產或是工作標準的;
5、用人單位未按時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規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金的;
7、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危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詐騙、威逼的方法或是趁人之危,使員工在違反真實性含意的情形下簽訂或更改勞動合同書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去自身的法律規定義務、清除員工支配權的;
10、用人單位違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強制要求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行為、危害或違法限定人身自由權的方式逼迫員工工作的;
12、用人單位交通違章指引、強制探險工作嚴重危害員工生命安全的;
13、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員工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其它情況。
在這里,必須強調的是:在用人單位并沒有違規的情形下,員工積極明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一般是并沒有經濟補償的。
綜合性以上所講的,員工生病針對用人單位是沒理由解雇的,一般要勞動合同解除就必須擔負起對應的義務,針對用人單位是要付款對應的經濟補償金,賠償的規范便會按員工工作的期限,及其也有工作中的實際工資來實現有效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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