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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倍工資的時效性
2021-05-13 15:08
依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公司自勞動力之日起超出一個月不滿意一年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理應向員工每月付款二倍的薪水。
員工要依據這一條消費者維權必須留意三點:
1、規定雙倍工資要從勞動力之日起第二個月逐漸測算,并且08年以前的一部分不適合這一條文。
2、雙倍工資數最多測算11個月(即從勞動力之日起第二個月到第十二個月),依據勞動法,用人公司滿一年還未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書者,視作早已簽署了無固定期限合同書。
3、規定雙倍工資要留意勞動仲裁的時效性是一年,換句話說,倘若你一直在2009年1月1日進到企業工作中,到2009年2月1日企業并未你與簽合同的,你也就能夠 逐漸規定雙倍工資,時效性從這時候就逐漸測算了,換句話說,你需要在2010年2月1日以前明確提出雙倍工資的訴訟,你才很有可能獲得自2009年2月1日起測算的雙倍工資,不然,你能規定的雙倍工資將逐日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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