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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和企業怎樣終止勞動合同?
2022-05-07 17:13
1、提早30天通告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關系(需付款經濟補償):
(1)未依照勞作合同約定給予安全生產或是工作標準的;
(2)未立即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
(3)未依規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金的;
(4)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危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詐騙、威逼的方式或是趁人之危,使另一方在違反真實性想法的情形下簽訂 或是更改勞動合同書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行為、危害或違法限定人身自由權的方式逼迫員工工作的,或是用人單位交通違章指引、強制探險工作嚴重危害員工生命安全的。
3、員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終止勞動合同要注意什么?
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時理應留意一下這幾個層面:
1、法律法規盡管沒有確立員工在這里狀況下需要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但為了防止勞務糾紛,最好是選用以書面形式告知的方式;
2、實習期內終止合同必須搞好工作交接,防止因沒有工作交接導致損害,必須承當對應義務。
3、此外員工履行辭權力時要特別注意二點:
(1)假如工作合同約定了合同違約金,或用人單位付款了培訓費用等,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理應按承諾擔負承擔責任;
(2)提早通告的日期要滿足法律法規,不然用人單位并不允許解除勞動關系。
而且《勞動法》第31條要求:“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理應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告用人單位。”社會保障部政策研究室《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要求:“員工提早30日以書面通告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關系的程序流程,也是解除勞動關系的標準。員工提早30日以書面通告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不用征求用人單位的允許。超出30日,員工向用人單位明確提出申請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的辦理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申請辦理。”
在日常生活中,當碰到用人單位無一切有效原因、違反規定解除勞動關系時,徹底可以規定用人單位付款對應的經濟補償。員工在辭職時,若是沒有違背勞動合同書的承諾,都沒有違背企業章程,這時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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