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資可以小于最低工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近期施行的《最低工資規定》第三條要求:“本規范所稱最低工資,就是指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規簽署的工作合同約定的上班時間內帶來了正常的工作的條件下,公司單位依規應繳納的最少勞務報酬”。不難看出,員工得到最低工資標準的標準:一是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規簽署的工作合同約定的上班時間內;二是給予了正常的工作,執行了工作責任。生病住院治療,顯而易見是因為自己緣故導致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規簽署的工作合同約定的上班時間內未給予常規的工作,因此可以不按最低工資的要求付款薪水,是合理合法也是有效的。病假工資不會受到最低工資的維護,但要以最低工資為根據發放工資酬勞。原衛生部公布的??1995??309號檔案第59條要求:“員工生病或非因工受傷醫治期內,在規范的診療期限內由公司按相關要求付款其病假工資或病癥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小于本地最低工資付款,但不可少于最低工資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