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單位依據具體必須分配員工在法定標準運行時間之外工作中”,公司單位須付款加班費;并不是公司單位分配加班加點,而由員工自行加班加點的,公司單位可以不付款加班費。
人才市場報報導:現代社會的劇烈市場競爭早已滲入大家的工作中,為了更好地各種各樣緣故,有時大家迫不得已日夜奮戰。依據勞動法律的要求,公司單位理應付款加班加點員工的加班費。但這類加班加點務必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上級領導布置的加班加點。如果是“自行加班加點”,則公司單位可以不擔負加班費。
畢老先生是某外資企業的員工,他每日認真工作,當日工作目標在8鐘頭內沒完成,為了更好地不把工作目標留到下一個工作中日,畢老先生就積極在下班了加班加點進行當日工作目標。
一年之后,畢老先生對公司的工作計劃承受不住,就在合同期限屆滿時表明不會再續期勞動合同書,但規定企業付款其一年之內增加運行時間的加班費,并提供了一年內增加運行時間的考勤表。企業對畢老先生不肯續期勞動合同書深表遺憾,但覺得企業推行的是計時工資規章制度,對加班制度另有要求;企業并沒有分配畢老先生延遲加班加點,畢老先生增加運行時間是本人同意的個人行為,企業不可以再行付款加班費,對畢老先生的規定進行回絕。畢老先生對公司的觀點表明質疑,彼此因此產生異議。《勞動法》第四條要求:“公司單位理應依規創建和完善規章制度,確保員工擁有工作支配權和執行工作責任”。此條要求說明,公司依規理應對公司內的管理制度給予創建和健全,管理制度的具體內容包括員工權利和義務的標準。依據此條要求,公司當然可以制定與中國法律不相排斥的加班制度,可以要求加班加點審批程序,對合乎加班制度的上班狀況付款法律規定的加班費。公司依規確立的管理制度,該是企業經營管理和異議解決的根據之一。此外,依據《勞動法》及《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等有關要求,在我國目前的標準工時規章制度為每日工作中8鐘頭、每星期工作中40鐘頭。依照以上標準工時規章制度計發薪資待遇的,是計時工資規章制度。推行計時工資規章制度的公司單位,其加班費的付款擁有清晰的要求。新發布的《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要求:“公司單位依據具體必須分配員工在法定標準運行時間之外上班的,應按下列標淮付款薪水:(一)分配員工在日法定標準運行時間之外增加運行時間的,依照不低于員工自己鐘頭標準工資的150%付款薪水;(二)分配員工在歇息日工作中,而又不可以布置調休的,依照不低于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200%付款薪水;(三)分配員工在法律規定請假節日工作中的,依照不低于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300%付款薪水。”以上要求說明,公司單位須付款標準工資150%、200%、300%等加班費的先決條件是“公司單位依據具體必須分配員工在法定標準運行時間之外工作中”,即由公司單位分配加班加點的,公司單位才應付款加班費。要不是公司單位分配加班加點,而由員工自行加班加點的,公司單位根據以上要求可以不付款加班費。
此案中,企業盡管對畢老先生推行了計時工資規章制度,但畢老先生平常的延遲加班加點并不是由企業布置的,反而是畢老先生自行開展的;企業有規范的加班制度,畢老先生在延遲加班加點時并沒有執行企業規范的審核辦理手續。因而,畢老先生規定企業付款其自行且未執行辦理手續的延遲加班費欠缺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