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社會保障部《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實施辦法》(勞部發〔1995〕218號)要求:
1.公司人資、財務會計組織或人資、財務人員對本公司薪水的、外收益等狀況推行內部控制。
2.公司人資、財務會計組織或人資、財務人員對不真正、不正規的領到薪水內、外收益的憑據,不予以審理;對記述不精確、不完善的憑據,給予退還,并規定更改、填補。
3.人資、財務會計組織或人資、財務人員對違背我國勞動者報酬、津貼補貼、其他收入等要求的收入支出不予以申請辦理。勸阻和改正失效的,人資、財務會計組織或人資、財務人員務必向上級領導負責人企業明確提出書面報告,要求解決。上級領導負責人企業在收到人資、財務會計組織或人資、財務人員的匯報之日起一個月內,務必做出處分決定,并對決策負責任。人資、財務會計組織或人資、財務人員對處置結果有質疑,務必報財政局、社會保障、審計機關,收到匯報的機關單位理應承擔解決。人資、財務會計組織或人資、財務會計組織或人資、財務人員不向上級領導負責人企業或財政局、社會保障、審計機關明確提出匯報的,也行為責任。
4.公司務必接納社會保障、財政局、審計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要求開展的監管,屬實給予公司薪水內、外收益等相關狀況,不可回絕、掩藏、虛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