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要求: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應當以下標淮付款超過員工正常的運行時間薪水的工資酬勞: (一)分配員工廷長運行時間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酬勞; (二)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又不可以布置調休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酬勞; (三)法律規定請假日分配員工工作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酬勞。 有關此條“薪水”的測算,依據《勞動法條文說明》第三十八條的要求,《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薪水”,推行計時工資的公司單位,指的是用人單位要求的其自己的標準工資,其計算方式是:用月標準工資除于月法律規定工作中日數(推行每星期40鐘頭工資制的為21.46天)即得日薪水,用日工資除于日運行時間即得鐘頭薪水;推行計件的公司單位,指的是員工在日夜奮戰的運行時間內要得的計件。 如果是推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企業員工,依據《執行勞動法的意見》第六十二條的要求:推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企業員工,工作中日恰好是周歇息日的,歸屬于正常的工作中;工作日恰好是法定節假日時,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要求付款員工的薪水酬勞。 有關標準工資的明確,就是指員工的月薪,包含標準工資、崗位工資、各種各樣補貼等,并非僅僅基礎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