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醒:
與景區講解員工作人員依規簽訂合同
景區講解員工作人員酬勞應與崗位職責和銷售業績掛勾
景區講解員人員工資方式及薪水明確
標準旅游企業工資支付個人行為
別的相關問題
(一)與景區講解員工作人員依規簽訂合同
各旅游社和景區講解員管理服務組織(下稱旅游企業)要仔細依照《勞動法》及相關的要求,與景區講解員工作人員簽訂合同,確立彼此的權利和義務,依規創建勞務關系。強烈推薦應用社會保障、度假旅游行政機關擬制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字。
(二)景區講解員工作人員酬勞應與崗位職責和銷售業績掛勾
我省全部旅游企業務必依照《勞動法》及相關的要求向景區講解員工作人員派發勞務報酬。景區講解員工作人員的勞務報酬應與其說工作崗位職責和銷售業績掛勾,并留意與人力資源市場價格水平相連接。
旅游企業要不斷完善景區講解員人員工資收益一切正常提高體制,有效拉下景區講解員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差別,逐步完善重銷售業績、重奉獻的景區講解員工作人員收入分配激勵制度。要不斷完善公平商議體制,充分運用企業工會和職工監事的功效,涉及到景區講解員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的事項務必遞交職代會決議。
(三)景區講解員人員工資方式及薪水明確
旅游企業對景區講解員工作人員應推行與其說特性相一致的配置方式和方法。職業講解員工作人員可推行標準工資、接團薪水、獎勵金等緊密結合的配置方式和方法;兼職導游工作人員可推行接團薪水、獎勵金等緊密結合的配置方式和方法,還能夠推行協議書薪水等別的切實可行的分派方法。
標準工資可依據景區講解員工作人員資質級別、工作責任、人力資源市場價格水平、公司經濟收益情況等差異狀況商議明確;接團標準工資及方法等,可依據精英團隊經營規模、級別、路線、時間及其景區講解員工作人員服務水平等具體情況商議明確;獎勵金可依據景區講解員人員工作銷售業績和具體奉獻、公司經濟收益等詳細情況有效明確。
旅游企業依照“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公布”標準得到的公司與企業中間的經濟提成收益,務必列入稅款財務會計,在依法納稅后,可依照相關制度要求以獎勵金方式對景區講解員工作人員等開展分派。禁止旅游企業向景區講解員工作人員本人“賣團”,扣除“人頭費”;禁止景區講解員工作人員擅自扣除采購回扣。
(四)標準旅游企業工資支付個人行為
旅游企業要標準工資支付個人行為,用心按工作合同約定,依照全額派發景區講解員人員工資,不可亂扣和無端托欠。度假旅游企業支付景區講解員工作人員的薪水,不可違背政府部門相關最低工資標準確保的要求。倡導選用銀行的信用卡派發景區講解員工作人員勞務報酬。景區講解員工作人員獲得的薪資做到國家規定交納個人所得稅規范的,應依法納稅,旅游企業應認真履行代收代繳責任。
(五)別的相關問題
1.各旅游企業和景區講解員工作人員應依照《勞動法》和相關要求參與社保,準時全額交納各種社會發展保費。
景區講解員工作人員接團,招待精英團隊的旅游企業應是其申請辦理旅游意外保險。
2.全國各地社會保障行政機關和度假旅游行政機關要增加社會保障和度假旅游監督稽查幅度,催促旅游企業認真落實國家相關勞動者報酬的要求,對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個人行為,果斷依規改正和解決。對不按照規定與景區講解員工作人員簽訂合同的,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二條要求解決;對不按照規定付款景區講解員工作人員勞務報酬的,按《勞動部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八條要求解決;對不按照規定為景區講解員工作人員申請辦理社保備案或是未按照規定交納社會保險金的,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要求解決;對向景區講解員工作人員“賣團”、扣除“人頭費”的,按《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要求解決;對違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其他個人行為,根據《勞動法》及相關的要求解決。
3.旅游企業與景區講解員工作人員產生勞務糾紛,彼此應商議處理,還可以依規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氣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4.全國各地應依據本《通知》精神實質,融合當地的具體,制訂加強景區講解員工作人員勞務報酬管理方法的具體措施,促進旅游企業推進內部結構分配機制改革創新,推動旅游業身心健康合理發展趨勢。
[詳見四川省社會保障廳、省文物局《關于加強導游人員勞動報酬管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年12月19日川勞社辦[2002]1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