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司從業特種作業人員工作人員計發養老退休金時工作年限換算問題的復函
2022-04-11 17:17
北京市勞動局 京勞險函〔1996〕42號 北京朝陽區勞動部門: 你局《關于從事特殊工種職工計發基本養老金時折算工齡的請示》(朝人資〔1996〕第48號)函復。有關體現“從業特種作業人員期內按國家規定換算工作年限,也應視同繳費年限”的問題,經請示報告社會保障部,現函復如下所示: 1.換算工作年限是我國對從業過特種作業人員的員工計發養老保險金時給與的一種照料現行政策,但不相當于連續工齡。 2.公司在推行員工本人交納基本上養老保險金規章制度,并以本人繳費工資總金額數量為參照根據測算養老保險金后,應以員工本人具體繳費年限為根據測算,推行本人交納基本上養老保險金規章制度之前按我國和北京相關要求測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依照社會保障部勞部發〔1993〕275號資料的要求“從業礦井、高處、高溫等尤其繁雜體力活和有害有危害身心健康工作的員工,因為薪水已向這種職位歪斜,她們從業這種工作中時的工資待遇較高,繳費工資也多,離休時計發的養老退休金就相對應較多,因而,在離職時也不適合此外提升計發規范。”因此,換算工作年限不視同繳費年限。 3.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國發〔1995〕6號文檔要求“從業高處、礦井、高溫、超低溫、有害、有危害工作中和尤其繁雜體力活的員工,仍可按國家規定的退休年紀實行,退休時按本方法計發養老退休金”。以上從業這種職位的員工,其在這種職位作業的時間,合乎國發〔1978〕104號文檔要求,仍可作為提前退休政策的標準。 4.將來我國若有新的要求,按新的規定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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