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個現行政策問題
(一) 公司單位如因生產運營艱難、資產遭受危害,在征求本企業工會允許后,可臨時推遲付款員工薪水,但推遲時長最多不能超過一個月。
(二) 學徒、熟手、大中專生大學畢業生在學徒工期、嫻熟期、見習期、實習期及轉正后的薪資待遇,新學生就業復員軍人的薪資待遇,由用人公司依據自己崗位、工作主要表現,在不低于省現行標準要求規范的基本上獨立明確。
(三) 外資企業、港臺商企業投資、私企等未實行國家規定的規范(基本上)薪水。年功工資、各種各樣津貼的,應以員工上月實得薪水作為計發日夜奮戰薪水等相關福利待遇的數量。
[參照原青島勞動部門分享省勞動廳《關于轉發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的通告(1995年6月1日 青勞[1995]127號)、原青島勞動部門有關\"分享省勞動廳轉發社會保障部勞部發[1995]226號文檔\"的通告(1995年8月8日 青勞[1995]1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