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各地供銷合作總社機構技術局有關工齡計算問題的主要實行時間問題的復函
2022-04-12 17:25
浙江供銷社干部處: 所詢我區(62)合組工字形第23號復青海供銷社有關工齡計算問題中對解放初期在公司企業中運行的員工的工作年限,調到黨政機關、機關事業單位后還可以分類匯總,需從什么時候逐漸實行的問題,現經大家請示報告中間精減工作組公司辦公室,回應是:“從國務院發布有關精減職工安置方法的許多要求之日起(也就是以1962年6月1日起)實行,在1962年6月1日之前解決的,仍按原先的要求申請辦理”。因此,現對于我局(62)合組工字形第23號復原文中提及的,以往早已解決的退休工作人員,這一“以往”即指本文下發以前(1962年8月18日之前)和1962年6月1日之后。所以,希閱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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