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調研室有關工齡計算問題的電話回應
2022-04-08 16:41
江蘇高級法院: 你院蘇法研(1987)117號請示函復。經與勞動人事部聯絡,她們的建議是,對原無工作中,被錯判處,刑滿釋放后留勞改場地學生就業,經復診改判沒罪后,其坐牢期內,可測算為工作年限。具體方法可參考勞動人事部編寫的《工齡計算選編》(85年版)中(82)僑政政字第181號指示精神申請辦理。經大家科學研究,允許勞動人事部的建議,由于工作年限問題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工作中的管理范疇,因而,請你們向主管機構提意見,請其妥善處理。附:江蘇高級法院有關工齡計算問題的請示 蘇法研〔1987〕117號最高法院: 我國底層人民法院在復診改正歷史時間老案應急處置工作上,碰到了相關工齡計算問題。特具請示報告?! ≡跉v史時間老案中,經改判宣告無罪的申訴人原無工作中,刑滿釋放后留勞改企業學生就業,現變為我國宣布員工,其工作年限從什么時候起測算,有兩類不一樣的建議,一是覺得從坐牢時測算;另一種建議覺得從申訴人刑滿釋放后留勞改企業學生就業起測算。醫院趨向于后一種建議?! ∫陨弦庖姰敺?,請示報告復?! ?98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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