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兵工作中后如何計算工齡?(原文)
2022-04-06 16:54
【問題提醒】 義務兵工作中后如何計算工齡? 【案件】 2000年11月,崔柄在軍隊服現役了2年后從某建設兵團返回故鄉等候分配學生就業,待了五個半月后在鎮政府的統一安排下進了某糧食作物企業,與公司簽署了勞動合同書并于2001年4月正式上班。2003年12月,企業的員工住宅樓完工,企業要求須滿五年以上工作年限的企業員工方有資質申請辦理住宅。獲知此信息后崔柄帶上申請報告去申請辦理住宅,可企業住宅審理處的主要負責人稱他還不上企業規范的可申報的工作年限,沒有審理他的申請辦理。崔柄把申請的狀況告知了同企業的朋友,同事們有的覺得崔柄的工作年限是符合規定的,義務兵的2年再加上從待分派到運行的這三年多早已超出了五年的工作年限;有的則覺得待就業的時長和義務兵的2年不可算做工作年限,因而不符公司的工作年限規定。崔柄覺得自已有資質申請辦理住宅,因而就再度到企業住宅審理申請辦理處去申請,但他說道但是企業的責任人,再度被婉言謝絕了。為了更好地討個公平的觀點,迫不得已他向仲載聯合會提到了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經審判覺得:企業的責任人覺得崔柄的工作年限不符合要求的了解有不正確,裁定崔柄合乎公司規定的五年工作年限規定,企業應當審理他的住房申請。 【經典案例】 在我國對義務兵學生就業有專業的法律法規。《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15條要求:“義務兵從服兵役機關單位準許人伍之日起至軍隊準許退出現役止,為服現役的兵齡,滿10個月的,按周年紀念測算。退役后新分派參與作業的,其兵齡和待分派的時間應測算為連續工齡。人伍前本是黨政機關、公司、機關事業單位的員工,其參軍前的工作年限和兵齡連著待分派的時間一并測算為連續工齡,享有與所屬單位員工相同待遇。”由此可以看出此案崔柄的工作年限包含了其兵齡和待分派的時間,兵齡和待分派的時間是應被測算為連續工齡的。因此崔柄有支配權向企業明確提出住房申請。 【法律規定】 《勞動法》第14條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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