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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法定退休年齡是怎么定的?
2022-03-31 16:33
我國現行標準法定退休年齡的要求來源于1951年政務院授予的《勞動保險條例》,在其中對一切正常離休的要求是:男職工與男員工達到60歲,一般工作年限滿25年,本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 女職工和女經理達到50歲,一般工作年限滿20年,本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
1955年國務院辦公廳施行《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暫行辦法》,將黨政機關中女士工作員的法定退休年齡從1951年要求的50歲提升至55歲,并增加了殘廢提前退休政策的要求。
1978年《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全民所有制公司、機關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職工,退休條件為“男達到60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 從業礦井、高處、高溫、尤其繁雜體力活或是別的有危害身心健康的工作中,男達到55歲,女年滿45周歲”。在以后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創新過程中,雖然規章制度方式多次調節,但沒有再對法定退休年齡做進一步改動。
除此之外,依據1990年人力資源部《關于高級專家退(離)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和1992年中央組織部《關于縣(處)級女干部退(離)休年齡問題的通知》,自己自行前提上,高級職稱評審女權威專家和處級及以上女干部可以與男士同年齡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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