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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是不是防礙在職研究生員工享有工資待遇?
2022-03-30 16:57
針對全日制教育員工,在計算工齡的情況下,根據人力資源局社保部政策研究室有關《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相關問題的復函(人社廳函〔2009〕149號)的要求,工作年限主要包含員工在機關單位、團隊、公司、機關事業單位、非營利性企業、有雇傭工人的個體戶等部門從業全日制教育工作中期內,及其依法服兵役和其它依照中國法律、行政規章和國務院規定可以測算為工作年限的期內。員工的總計運行時間可以依據檔案資料記述、企業交納社保費紀錄、勞動合同書或是別的具備效力的證明文件明確。
確定員工的工作年限后,全日制教育員工可以由此享有有關的福利工資待遇,包含與員工工作年限聯絡緊密的經濟補償、年假、醫療期和離休養老服務工資待遇。針對全日制教育員工,經濟補償、年假、醫療期及其離休養老服務工資待遇要求的十分確立。那麼在職研究生員工的經濟補償、年假、醫療期及其離休養老服務工資待遇是不是與工作年限有關系呢?在職研究生員工的工作年限該如何計算?
針對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要求的十分確立,非全日制用工兩方被告方任何一方都能夠及時通告另一方停止用人。停止用人,公司單位不向職工付款經濟補償金。由此,非全日制用工,不牽涉到經濟補償的付款問題。
針對年假,全國各地沒有統一的要求,一部分省份干了明文規定。如內蒙古自治區和浙江都明文規定,在職研究生員工不享有帶薪年休假工資待遇;而四川省則要求,在職研究生員工的帶薪年休假由員工和用人公司商議明確。對于此事,大家覺得,在沒要求年假的省份,四川省的要求具備參照實際意義。
針對醫療期,全國各地沒有統一的要求。一部分省份有明文規定,如《上海市勞動合同體例》第五十三條要求:“本規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中的要求,不適感用以在職研究生的勞動合同書,但第八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以外。”第四章第32條、第34條和35條要求,在員工沒有錯誤的情形下,公司單位不可和醫療期員工解除勞動關系。融合第53條的要求,由此可見,在上海,在職研究生員工不擁有醫療期的工資待遇。《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41條要求:“非全日制用工不適合帶薪年休假、日夜奮戰、醫療期等要求。公司單位和員工另有承諾的以外。”由此可見江蘇的在職研究生員工都不擁有醫療期的工資待遇。
針對離休養老服務工資待遇,在我國法律法規明文規定,員工在交納社會養老保險滿15年之后,才可以在退休后按月領到養老保險金。針對在職研究生員工來講,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第三條要求,公司單位只要為員工交納工傷險。員工的社會養老保險、醫保由員工自主交納,社會養老保險參考個體戶的社保繳納方法實行。天津地區的在職研究生員工的最低工資包含公司單位及員工自己應交納的養老服務、診療、失業保險費。因而,假如員工自身不交納社會養老保險,將無法享有退休待遇。
根據以上的研究可以看得出,在我國現階段和員工工作年限有關的工資待遇,如醫療期、帶薪年休假、經濟補償、社保等,關鍵應對的是全日制教育員工。因為在職研究生員工運行時間的獨特性,在正常情況下,在職研究生員工不可以享有全日制教育員工的有關工資待遇,公司單位和員工可以對前述工資待遇問題開展書面形式承諾。從這種視角看來,工作年限對在職研究生員工的危害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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