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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革員工工作年限不可以終斷
2022-03-29 16:26
張某自2003年3月起即在某電力安裝公司從業電力安裝工程工作中。2008年,公司改制為電力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并將全部財產資金投入改革后的企業,張某再次在該企業從業原工作中。不久前,張某與電力工程公司申請辦理解除勞動關系辦理手續時,彼此就張某在該公司的工作年限產生異議。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0條要求,員工非因個人緣故從原公司單位被分配到新公司單位工作中的,員工在原用人公司的工作年限分類匯總為新公司單位的工作年限。此案中,因為企業改制及企業變更,張某所屬的企業變更了名字,依據上述法律法規,這種變動均不危害張某勞務關系的持續性,其工作任務的期限,也即工作年限理應持續測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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