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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培訓過程中的工齡如何計算
2022-03-29 16:22
在作業期內被規定去學習的時間段也是測算在工作年限范疇內的,實際是怎么計算的,大家分狀況剖析。
學習培訓過程中的工齡計算
1、機關單位工作員經準許到速學初中學習培訓的,其學習過程中測算工作年限。
1961年10月9日《內務部政府機關人事局關于工作人員經批準入學學習能否計算工作年限的復函》要求:
2、調干生學習培訓期內及學習培訓前后左右的工作年限依照不一樣狀況有所差異:
① 因為工作中必須經行政部門調派到各種院校學習培訓,在培訓期內照發原薪水的,其學習培訓期內及調遣學習培訓前后左右的運行時間,可以分類匯總為連續工齡。
② 由個人申請辦理經領導干部準許辭職考上各種院校學習培訓,其學習前后左右的運行時間,可以分類匯總為連續工齡。
③ 革命軍人轉業、退役后,再考上各種院校了解的,學習培訓期內不可以測算為工作年限,其原在軍隊時的兵齡,可以與參加工作時間分類匯總為連續工齡。
在其中"調干生"就是指但凡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機關單位、團隊及其中國解放軍系統軟件的宣布員工,經機構上調遣學習培訓的或經個人申請辦理機構準許辭職,報名中等職業學校、高等院校的,都算作"調干生"。
3、1966年至1970年大專學校大學畢業生參加工作時間的測算
(1)1966年專科院的大學畢業生,從1967年9月逐漸開展分派,參與作業的時間,從1966年7月起測算。
(2)1967年大專學校大學畢業生,延遲到1968年6月逐漸開展分派,薪水從7月份逐漸發送給;參加工作時間從1967年7月起測算。
(3)1968年專科院大學畢業生,從1968年11月中下旬逐漸分派,薪水從當初12月逐漸發送給,參加工作時間從1968年7月份測算。
(4)1969年大專學校大學畢業生,從1970年6月逐漸分派,薪水從當初7月逐漸發送給,參加工作時間從1969年7月份測算。
(5)1970年專科院大學畢業生,從1970年6月逐漸分派,薪水從當初7月逐漸發送給,參加工作時間從1970年7月份測算。
4、在半工半讀院校中學習培訓,半工半讀的時間段不計算工齡。
5、職業學校學員在學校培訓的時候不計算工齡。
6、高等院校畢業之后報考碩士研究生的,在大學生學習期內不可以測算工作年限。
7、1970年至1978年進到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學校的我國員工,進到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培訓,其學習時間,應測算為連續工齡。 1979年之后考上普通高等院校本、大專培訓的我國員工,她們在學校培訓期內一律算不上工作年限;入校前和畢業之后參與作業的連續工齡可以分類匯總。
1979年之后進到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學校學習培訓的我國員工,她們在學校培訓期內不可以計算工齡。但入校前和畢業之后參與作業的連續工齡可以分類匯總。
8、中國博士研究生學習培訓期內計算工齡。出國留學深造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工齡計算問題,仍按《國務院辦公廳轉呈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多個暫行條例〉的通告》國發[1986]107號)相關要求申請辦理。
9、在職員工報考中國碩士研究生,學習培訓期內計算工齡。在職員工出國留學攻讀碩士碩士研究生,得到碩士歸國工作中后,在規范的學習年限內計算工齡。
10、公派出國進修班工作人員和出國訪問學者,其在海外學習培訓期內,可以計算工齡。
11、公派出國修讀博士研究生的碩士研究生得到博士研究生后,在準許的修讀博士研究生期內,可以計算工齡。
12、在職人員員工自付國外留學歸國工作中后,出國時的工作年限可以保存,并與歸國后的運行時間合拼計算工齡。
13、五十年代赴前蘇聯、歐洲國家的留學生,凡得到博士研究生、副博士學位者,其修讀博士研究生、副博士學位的時間段均測算為工作年限。凡由中國派赴前蘇聯、歐洲國家立即修讀博士研究生、副博士學位者,其工作年限從自己在中國報考(或被選中)修讀博士研究生、副博士學位之日逐漸(即包含在德語預備部學習培訓或在中國見習、鍛練提前準備的時間)測算;凡在前蘇聯、歐洲國家學習培訓一段時間后,再修讀博士研究生、副博士學位者,其工作年限從宣布批準申請注冊修讀博士研究生、副博士學位之日進行測算。
14、"文化大革命"前赴前蘇聯、歐洲國家出國留學的本科畢業生,學過技術專業與中國技術專業相較為,凡學習時間(包含在德語預備部和中國高等院校學習培訓及見習、鍛練的時間)長而中國同樣或相仿專業的學習時間均計算工齡(不計算工齡的學習時間最少不可低于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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