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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納社保是不是可以評定勞務關系?
2022-03-22 17:16
一、交納社保是不是可以評定勞務關系?
有公司單位交納社保的紀錄,則可以評定用人單位與用人公司中間存有勞務關系。根據在我國有關法規的要求,公司單位交納了個人社保后,社保單位開具的社保繳費證明是能證實勞務關系的,是勞動關系的關鍵直接證據。但彼此能證實社保繳費僅僅掛名繳納的以外。
公司單位未與員工簽訂合同,交納各種社會保險金的紀錄可以評定彼此存有勞務關系。此外還能夠參照以下憑據:薪水支付憑證或紀錄;員工填好的公司單位招收紀錄;考勤表;公司單位向員工派發的可以證實真實身份的有效證件;別的員工的證詞等。
公司單位未與員工簽訂合同,評定彼此存有勞務關系時可參考以下憑據:
(一)薪水支付憑證或紀錄(員工工資派發花名冊表格)、交納各種社會保險金的紀錄;
(二)公司單位向員工派發的“工作牌”、“服務項目證”等可以證實真實身份的有效證件;
(三)員工填好的公司單位招工招聘“申請表”“報名表”等招收紀錄;
(四)考勤表;
(五)別的員工的證詞等。
在其中,(一)、(三)、(四)項的相關憑據由公司單位負證明責任。
二、代交社保,是不是存有勞務關系?
1.公司單位與員工中間創建勞務關系的前提條件是存有用人,即員工為公司單位給予工作。沒有用人關聯,光憑社保繳費記錄憑據,不可以說明彼此已創建勞務關系。
2.代交社保違反規定。用工個人和單位依規交納社會保險金。因而,交納社保的行為主體是創立勞務關系的公司單位和員工。社保備案為所在地備案,應由公司單位所在城市的社保組織申請辦理。
總而言之,員工務必簽訂合同,與公司單位存有勞務關系,才可以根據公司交納社保。假如彼此沒有提議勞動合同書關聯,僅僅根據掛證代理公司來交納社保,在法律法規上是不允許。
不繳納社保代表著這些企業違反規定了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實習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公司單位為員工申請辦理交納社保等。企業為員工交納五險一金是法定義務。因此企業在用工期內假如不給員工交納社保,歸屬于違紀行為,員工可以去個人社保監管科舉考試報,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大家都知道,勞動合同書是證實員工同企業中創建勞務關系最充分的憑據。有一些勞務糾紛中,員工以交納社保來認為彼此早已創建勞務關系,確實,按規定,企業錄取員工,務必為其交納社保,這也是我國強制性規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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