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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交社保是不是組成勞務關系
2022-02-10 17:53
一、代交社保是不是組成勞務關系
1.公司單位與員工中間創建勞務關系的先決條件是存有用人,即員工為公司單位給予工作。沒有用人關聯,光憑社保繳費記錄憑據,不可以說明彼此已創建勞務關系。
2.代交社保違反規定。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要求,“用工各個單位依規交納社會保險金。”因而,交納社保的行為主體是創立勞務關系的公司單位和員工。另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要求,社保備案為所在地備案,應由公司單位所在城市的社保組織申請辦理。
總而言之,員工務必簽訂合同,與公司單位存有勞務關系,才可以根據企業交納社保。假如彼此沒有提議勞動合同書關聯,僅僅根據掛證代理公司來交納社保,在法律法規上是不允許。
二、外地工作人員自身怎樣交納社保?
外地戶口工作人員假如要想在本地辦理社保,必須申請辦理“社保轉移”辦理手續,其實際辦理手續如下所示:
1、參保人員在新學生就業地按照規定創建養老保險金關聯和交費后,由公司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社保繳納地社保機構明確提出養老保險金的關系遷移延續的申請書;
2、新社保繳納地社保機構在15個工作中日內,審批遷移延續申請辦理,對合乎本方法要求情況的,向參保人員原養老保險金關聯所在城市的社保機構傳出允許接收函,并給予有關信息;對不符遷移延續標準的,向申請辦理企業或參保人員做出書面形式表明;
3、原養老保險金關聯所在城市社保機構在收到允許接收函的15個工作中日內,申請辦理好遷移延續的各類辦理手續;
4、新社保繳納地經辦人員組織在接到參保人員原養老保險金關聯所在城市社保機構遷移的養老保險金關聯和資產后,應在15個工作中日內受理相關辦理手續,并將確定狀況立即通告公司單位或參保人員;
5、社保繳費期限是總計測算的,正中間容許有空擋,可補并不補。
分辨彼此是不是存有勞務關系,需從剖析勞務關系的本質屬性下手,即必須核查彼此是不是有創建勞務關系的滿意、一方是不是接納另一方的指導和管理方法、一方是不是從業另一方分配的工作、一方給予的工作是不是系另一方業務流程的構成部分等。委托交納社會保險金僅是評定勞務關系的一個參照要素,并非決策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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