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11號)第八條要求:“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探討允許并報公司行政部門主管機構報備,公司可以對員工推行有期限的放假了。員工放假期間,由公司發送給生活費用”。第十一條要求:“依照本要求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下發的生活費用在公司薪水股票基金中稅前列支。生活費標準由公司獨立明確,但不可小于省、自治州、市轄區政府規定的最低水平。”
有關欠薪的賠償,原社會保障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勞部發〔1994〕532號)要求:“公司單位有以下損害員工合法權利之一的,應勒令付款員工的薪資酬勞、經濟補償金,并可勒令按等同于付款員工薪水酬勞、經濟補償金總數的一至五倍付款員工賠償費:(一)亂扣或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二)拒不付款員工廷長運行時間薪水酬勞的;(三)小于本地最低工資付款員工薪水的;(四)解除勞動關系后,未按照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給與職工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