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62條要求:"女工懷孕享有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要求"女職工產假為90天,在其中產前請假15天。孕婦難產的,提升產假15天。雙胞胎懷孕的,每多生孕一個寶寶,提升產假15天"。 依據以上要求,法律規定的產假日為90天。公司單位可以依據本企業具體情況對產假時間另行規定,但不可小于法定標準。假如由于特殊情況請假超出90天的,只需有醫院開證明就可以向企業請病假,但病事假期內不可以享有產假工資待遇。 針對生孕假日,國家勞動法有一個清晰的要求便是不少于九十天。此外,每一個地域對產假都是有自身的補充規定。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在其中產前請假十五天。孕婦難產的,提升產假十五天。雙胞胎懷孕的,每多生孕一個寶寶,提升產假十五天。女工懷孕流產的,其工作單位理應依據醫務人員單位的證實,給與一定時長的產假。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頒發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有關要求) 社會保障部還下達了一份《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對女職工產假、產假期內工資待遇及其應用領域等問題更加詳盡的表述:
一、 孕期不滿意四個月小產時,理應依據醫務人員單位的建議,給與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孕期滿四個月以上小產時,給與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內,薪水照發。
二、 產假到期,因人體緣故仍不可以運行的,通過醫務人員單位證實后,其超出產假的時候的工資待遇,依照員工生病的相關要求解決。
此外,在這種要求的根基上不一樣省份和地域對產假也是有相應的要求 對于男員工,他的老婆休產假時,他是不是也有權利請假照料老婆,我國現階段并未做出要求。因而,企業可以依據具體情況必須,獨立明確男員工是不是休產假,及其時間的長短與工資待遇。
勞動合同法有關產假的實際日數:(一)單胎選擇順產者,給與產假九十天,在其中產前歇息十五天,生完孩子歇息七十五天。
(二)孕婦難產者,提升產假十五天;雙胞胎生孕者,每多生育一個寶寶,提升產假十五天。
(三)懷孕三個月內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與產假三十天;懷孕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下列流產者,給與產假四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