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部有關女工生孕工資待遇多個問題的通告
勞險字〔1988〕2號
國務院關于《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女職工產假、產假期內工資待遇及其應用領域等問題做出新的要求,請你們用心貫徹執行。做生意得人力資源部允許,現就實行中的好多個詳細問題,通告如下所示:
一、女工懷寶寶不滿意四 個月小產時,理應依據醫務人員單位的建議,給與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孕期滿四個月以上小產時,給與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內,薪水照發。
二、女工孕期,在本部門的定點醫療機構或是特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定期檢查孕婦分娩時,其檢驗費、接生費、醫療費、醫藥費和藥費由所屬單位壓力,花費由原診療經費預算方式支出。
三、女職工產假到期,因人體緣故仍不可以運行的,通過醫務人員單位證實后,其超出產假的時候的工資待遇,依照員工生病的相關要求解決。
四、本通告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