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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單方面決策是不是兌付獎勵金嗎?(原文)
2022-03-10 17:55
【問題提醒】
公司可以單方面決策是不是兌付獎勵金嗎?
【案件】
張華系某五金廠的銷售員,關鍵承擔出口工作中。她與五金廠簽署的協議中要求:租期3年,月標準工資800元,每月進行市場銷售預算定額后超過的一部分按2%的規范測算抽成。張華做事聰明伶俐,月月進行預算定額,因而每一個月再加上抽成,她的月薪資在全部銷售員中總排在前10名。近些年,五金廠開展了壯士斷腕的改革創新,生產量一天天激增。為了更好地緊跟生產制造,提升經濟收益,工廠通過整體員工召開會議商討,決策推行一套獎勵機制。在其中,市場部要求推行年終獎金規章制度,假如銷售員的年市場銷售量超出了要求的金額,五金廠將以年銷售額的1%測算獎勵金,年尾派發。一轉眼到了年末,張華的年總營業額大大的超出數量,按照規定,她應得到36,270元的年終獎。可是五金廠對這件事情一直沒聲響。沒多久,領導干部開會通知大伙說工廠決策把提前準備派發的年終獎用以五金廠來年的廣告費,年終獎2022年也不發過。大伙兒哪兒允許,吵吵嚷嚷把五金廠告上法院。
人民法院經審判覺得:五金廠制訂的年終獎金規章制度合理合法合理,應閱簽,宣判五金廠依該規章制度派發員工的年終獎金,于宣判起效30日內一次性付款,上訴費用由五金廠擔負。
【經典案例】
社會保障部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明確提出下列新項目可以由公司單位從員工的薪水(獎勵金)中代繳:(1)公司單位扣繳的個人所得稅;(2)公司單位扣繳的應由員工本人承擔的各類社會發展保費;(3)法院判決書、判決中規定代繳的扶養費、扶養費;(4)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可以從員工薪水中扣減的其它雜費。除開以上新項目外,公司單位扣減員工薪水的,均歸屬于無端亂扣員工薪水。公司單位無端亂扣員工薪水的,務必擔負對應的法律依據,即依據最新法律法規,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付款員工的薪資酬勞、經濟補償金,并可勒令付款賠償費。
【法律規定】
《勞動法》第91條第1款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6條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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