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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僅一天歇息日 超市理貨員提起訴訟企業
2022-03-10 17:43
“每月有一天歇息日”、“無端曠職扣20元,另翻面一天薪水”、“第一個月工資做為擔保金”這些,因為商場的規章制度過度嚴苛,并扣留女職工薪水而被告方上法院。近日,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結案這起關于勞動仲裁糾紛案,一審依規宣判商場付款員工薪水1013元。 2008年12月2日,被告方吳某(女)到上訴人洛陽市某大型商場工作,出任店員,并接納學習培訓。2008年12月9日,彼此宣布簽訂合同書一份,合同約定:限期為一年,自2008年12月9日至2009年12月9日,薪水待定每月800元。每月有一天歇息日,休息日一切正常發放工資。商場將員工規章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等告之了吳某,并均有張某簽字。第14條確立:第一個月薪水800元當做擔保金,若員工自主或強制離去,擔保金不予以退回。合同書到期,擔保金退回,無端曠職扣20元,另翻面一天薪水。吳某出任支付員工作到2009年1月6日,2009年1月7日后自主辭職未再工作。2009年2月13日,吳某申請勞動仲裁,許昌市澗西區勞動仲裁聯合會作出訴訟,彼此不服氣,均提出訴訟。
人民法院審判后覺得,彼此簽署的勞動合同書中“每月有一天歇息日”的承諾違背了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要求而歸入失效,但因吳某曠職3個大半天、不上合同條款的一月到期辭職(差2天一個月),故不可再測算加班費。因吳某自主辭職,彼此的勞務關系因而而消除,商場押其的第一個月的薪水800元原則上付款。2008年12月2日至12月8日的7天薪水參考每月800元測算,為213元,這款商場也原則上付款。吳某認為的延遲薪水、經濟補償、養老保險金、醫保金等無證據我院不予以適用。遂依規作出以上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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