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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內的薪水如何明確
2022-03-01 18:50
因為《勞動法》對試用期的規定十分標準,欠缺實際的可實際操作條文,實踐活動中公司單位通常運用實習期的“模糊不清要求”危害員工的合法權利,實習期轉變成了“白做了期”、“便宜期”,員工在實習期內得到的勞務報酬十分便宜,比較嚴重危害了員工的權益。為了更好地保障員工的合法權利,《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要求,員工在實習期的薪水不可小于本企業同樣職位最少檔薪水或是勞動者合同約定薪水的80%,并不能小于公司單位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資。《勞動合同法》要求了2個“不低于”標準,最先不可小于公司單位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資,這也是試用期工資的最道德底線;次之,不可小于本企業同樣職位最少檔薪水或是勞動者合同約定薪水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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