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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要求是啥
2022-02-28 16:39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要求公司單位在法律規定情況外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員工在本部門工作中的期限每滿一年付款一個月薪水的規范開展賠償。六個月以上不滿意一年的,按一年測算;不滿意六個月的,按大半個月測算。
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本部門工作中的期限,每滿一年付款一個月薪水的規范向職工付款。六個月以上不滿意一年的,按一年測算;不滿意六個月的,向職工付款大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金。員工月薪水高過公司單位所屬市轄區、設區的市級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本地域上年員工月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付款經濟補償金的規范按員工月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金額付款,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大不超過十二年。此條所稱月薪水就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是停止前十二個月的職工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要求,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理應向職工付款經濟補償金:
(一)員工按照此方法第三十八條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
(二)公司單位按照此方法第三十六條要求向員工明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并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
(三)公司單位按照此方法第四十條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
(四)公司單位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
(五)除公司單位保持或是提升勞動者合同約定標準續簽勞動合同書,員工不同意續簽的情況外,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要求停止固定不動限期勞動合同書的;
(六)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要求勞動合同解除的;
(七)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別的情況。
總的來說,《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的要求實際上便是有關公司單位假如無端解雇員工該依照怎樣的規范去賠付員工的一個內容,只需是簽了勞動合同書無論是用人公司或是員工全是不能無端就解除勞動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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