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員工薪水不可以隨意扣
2022-02-28 16:26
小楊是某公司年青的銷售主管,工作合同到期前一個月他通告企業:自身在合同書到期時要與企業勞動合同解除。企業再三挽回無果,便馬上分配相關工作人員,逐漸為小楊申請辦理工作交接。經理規定小楊,在走以前的最后一個月,將他的銷售客戶中,一筆3.5萬余元的借款取回,但最后小楊無法將該筆借款取回。緣故是:欠該筆款的是河北省唐山市的一個公司,該企業的運營場地早已拆遷,小楊在唐山市不斷找尋,也沒找到這一公司的最新地址。無可奈何,小楊只能回家,將該公司的借款狀況及有關證明交到了總經理,與此同時提議,之后可以派人再尋找并催要欠款。經理聽完小趙的報告,決策扣發小楊最后一個月的薪水。原因是:小楊向這個公司市場銷售了商品,但最后卻沒把錢款取回來。未來企業派他人尋找這個公司并取回3.5萬余元借款的概率不大了,乃至可以說成不太可能了。收不回該筆借款,便是企業的損害,而這一損害,就應當由小楊來賠付。因此企業決策扣發他最終這一個月的薪水。 [剖析] 薪水是員工根據工作而依規得到的勞務報酬,員工這類獲得薪水的支配權,在法律法規上是有明確規定的:“薪水理應以現金方式按月付款給員工自己。不可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的薪水。”只要是必須停收或扣發員工薪水時,都需要有穩定的法律規定才行。不然,便是對員工薪水利益的侵害,就應擔負違反規定義務。 近幾年來,銷售市場上絕大多數商品全是供過于求,整體上說成自由競爭。針對生產型企業而言,市場銷售自個的商品因而變成一大難點。為了更好地營銷,很多公司采用了先安排發貨,后收付款的方法。此案中的企業,便是采用了這類方法,因而,才發生了小楊在離去企業以前,還有經他銷出的商品未取回貸款的狀況。顯而易見,這主要是企業經營模式導致的不良影響,不可由小楊一人獨立來負責任。 此外,企業評定未取回的3.5萬余元錢款,已經是小楊給企業產生的損害,也是不規范的。由于盡管欠該筆款的公司搬遷后,臨時沒被小楊尋找,但并不能說始終就找不著它了。更不可以結論該筆款就很難收不回家了。即然企業還不清楚3.5萬余元是不是能取回,怎能談得上賠付問題呢? 綜上所述,可以看得出,企業以小楊導致了3.5萬余元的損害為原因,而扣發他的當月薪水,既沒客觀事實根據,都沒有法律規定。徹底是一種侵害小楊合法權利的個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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